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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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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UIGANS Spa & Resort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入住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未在本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按法律或普遍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二条

1.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3)住宿费用 (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4. 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答应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因客满导致客房不宽裕时。

    (3)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4)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时。

    (5)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6)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7)当拟住宿者因醉酒等行为严重扰乱其他住宿者时。。

    (根据福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

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当酒店因住宿客人应承担的责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非在第3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酒店指定支付订金的期限并要求支付,但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取消了住宿合同),将根据附表第2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酒店根据第4条第1项同意了特别约定,酒店仅在告知住宿客人合同取消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后,才会要求违约金的支付。
  3.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6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时会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2)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时。

    (3)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4)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5)符合福冈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0条第1款1、2号规定情形的。

    (6)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施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 (仅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物品) 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进行以下事项的登记。

    (1)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2)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欲使用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11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中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房间的时间是从15:00到第二天12:00。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能会接受同项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根据预约情况,有可能无法满足您的要求。敬请谅解。)

    グランドフロア 1時間につき2,000円/1部屋

    LUIGANS楼层 5,000日元/小时/间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3. 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十二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1. 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签约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客的同意后,将尽可能为客人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不能介绍其他住宿设施的情况下,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十四条

  1. 住宿客人存放在客房内配备的保险箱中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损坏等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赔偿30万日元为限的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十五条

  1.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得到本酒店的同意时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2. 宿泊客がチェックアウトしたのち、宿泊客の手荷物又は携帯品が当ホテルに置き忘れられていた場合においては、所有者の指示がないかぎりホテルから連絡はいたしかねます。遺失物保管期間は拾得日から3ヶ月です。所有者の指示がない場合又は所有者が判明しないときは、遺失物法に基づき処理します。
  3. 在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停车责任

第十六条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客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附表1

细目清算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住宿费


住宿费用

  • 1.基本住宿费 (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 2.服务费 (1 x 10%)

额外费用

  • 3.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 4.服务费 (3×10%)

税金

  • 5.消费税
  • 6.住宿税(2020年4月1日在福冈市开始引入住宿税。另外加上以下内容。)
  • 住宿费用未满2万日元时,住宿税率为200日元
  • 住宿费用2万日元以上时,住宿税率500日元

  • ※住宿税的税率是住宿费用 (不含消费税) 每人住一晚的税率。
  • ※住宿税中的住宿费用是不包含餐费等的单纯住宿费用。
  • ※税法被修改的情况下,根据那个被修改的规定。

附表2 (违约金)

最多10人

  • 2天前50%
  • 前一天100%
  • 当天100%
  • 不住宿100%
 

10人以上

  • 30天前30%
  • 21天前30%
  • 14日前 30%
  • 7天前50%
  • 5天前50%
  • 2天前80%
  • 前一天80%
  • 当天100%
  • 不住宿100%
 

关于附表2的补充

  • 1.%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 2.合同天数缩短的情况下,不管缩短的天数如何,都要收取1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 3.关于特定日期,可能会产生另外的取消费用。